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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廉政准则》 筑牢思想防线
2013-6-5 黄石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

学习《廉政准则》  筑牢思想防线

主讲人:郑家胜

同志们:

大家好!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十八大后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湖北省和黄石市也分别出台了“六条禁令”和“六点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央和各级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常抓不懈的决心。《廉政准则》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全体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下面我将就《廉政准则》的颁布时间、出台背景、核心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讲解。

一、《廉政准则》的颁布时间、出台背景、核心内容

(一)颁布时间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

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

(二)出台背景

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基于以下原因:

1、中央关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重要方针政策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贯彻;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运用;

3、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许多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需要进一步提炼上升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性纪律要求;

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措施和办法加以解决。因此,《廉政准则》正是在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修订的,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

(三)核心内容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廉政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四个部分,共18条。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准则的核心内容,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即“八禁五十二不准”。这些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个特点:一是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二是治标与治本的统一;三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

这八方面“禁止”是: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

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2、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有利于增强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二)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1、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改革开放30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2、《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三)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1、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理想信念,自觉践行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团结带领人民群众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取得改革发展稳定的新成就;

2、有利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强大力量。

 

三、《廉政准则》主要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一)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存在问题:

我们党一小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存在问题:

党员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只能用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服务。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取得一定效果,但这方面的问题仍很突出,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存在问题:

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还滋生大量腐败问题。

《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四)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

存在问题: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由于不能正确对待亲情和友情,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自己深陷囹圄,最终也害了亲人朋友,教训十分深刻。

《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

存在问题:

当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跑官卖官的事件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廉政准则》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六)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存在问题:

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和工作作风存在一些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如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等。

《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对以上现象分别作出规定:

《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廉政准则》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廉政准则》第一章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四、如何贯彻落实《廉政准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1、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负总责、亲自抓;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深入宣传教育

一是加强学习:要把《廉政准则》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理论征文活动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使他们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二是深入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廉政准则》,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以及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完善配套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廉政准则》作为面向全党的一个反腐倡廉基础性法规,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过于具体。要把《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好,还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

1、要尽快制定《廉政准则》的实施办法,以便进一步明确各项要求和规定的法规依据、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处理办法、操作程序等,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

2、要认真清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制度相配套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

3、要认真总结各地创造的新鲜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努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发挥表率作用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是关键。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做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表率,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

1、要做学习的表率:全面熟悉和了解《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

2、要做落实的表率:切实做到要求一般党员领导干部做到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需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

3、要做接受监督的表率: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接受监督作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

1、开展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2、加强日常监督,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

3、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4、严肃执行纪律,加大查办案工作力度,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束语

《廉政准则》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党内法规,这次修订的《廉政准则》是在原来试行的基础上总结了十几年的经验,同时是为了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新要求而进行修订的。需要补充说明一点的是,我们在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同时,还要加强《党章》的学习,因为共产党根本大法是《党章》。望大家结合《党章》内容,进一步学习《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基本精神、重大意义和学习贯彻的基本要求,由于时间关系,有的问题考虑不周,望见谅!如果有讲的不妥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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